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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邓爱与邹杭民、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爱,邹杭民,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邓爱。被告:邹杭民。被告: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旺座中心1幢1401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701室。代表人:王靖玮。原告邓爱诉被告邹杭民、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