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凤飞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飞,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75号原告张凤飞,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澍,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岩,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监察干部。原告张凤飞不服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京石城管强拆字(2015)100001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凤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人民陪审员  郭淑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