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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与李海涛、赵玉普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海涛。被执行人赵玉普。被执行人张建立,本院在执行(2012)长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海涛、赵玉普、张建立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231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8月20日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