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与李海涛、赵玉普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海涛。被执行人赵玉普。被执行人张建立,本院在执行(2012)长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海涛、赵玉普、张建立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231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8月20日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