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延丽与刘景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丽,刘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38号申请执行人赵延丽,女,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刘景双,男,汉族,教师,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赵延丽与被执行人刘景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景双在内蒙古宁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8194801012000****7700账户的工资收入款157925.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