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邱慧婷与朱林平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慧婷,朱林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慧婷,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林平,男,汉族,1965年7月2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邱慧婷因与被申请人朱林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慧婷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应从双方分居时开始,并要求一次性给付或从再审申请人应支付的房屋价款中扣除。(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支付逾期执行所产生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不产生逾期利息。(三)本案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房屋评估费125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四)再审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家庭暴力,应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本院认为:(一)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即“请求被告支付孩子出生至今所欠抚养教育费”,故再审申请人现在又要求从双方分居开始给付抚养费,不能予以支持。(二)关于执行问题,因不属于再审申请审查范围,不予审查。(三)关于评估费问题,因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时未主张,再审审查不能超出原告原诉讼请求予以保护。(四)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时虽提供了报警回执、医院病历等证据,但未就该事项提出请求,原审对此并未审理,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综上,邱慧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慧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