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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郑洪秀、郑洪秀等与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秀,张晓燕,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王佩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郑洪秀,女,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郑洪秀,女,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王佩昌,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郑洪秀、张敬宣诉被告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佩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郑洪秀、张敬宣、张晓燕死亡赔偿金6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抢救费100元,合计110,100元;二、被告王佩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洪秀、张敬宣、张晓燕死亡赔偿金571,914元、丧葬费21,15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417元、住宿费3,780元、餐费1,890元、交通费1,400元、误工费3,822元、律师费2,100元,合计645,474.20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0元,实际需支付595,474.20元);三、被告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二条之被告王佩昌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70.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佩昌负担。因义务人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佩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郑洪秀、张敬宣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佩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王佩昌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王佩昌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王佩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上海风华会务会展有限公司、王佩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8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