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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让勇,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