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让勇,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