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涛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115号原告韩涛,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王跃锋,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本院受理原告韩涛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从未承接过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证据。原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专属管辖,故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合作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属石家庄市长安辖区,另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住所地为廊坊市××号,该地址属廊坊市广阳辖区。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卓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