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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勇、李小鸣与樊津华、冉秀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365号原告罗勇。原告李小鸣。被告樊津华。被告冉秀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李小鸣诉被告樊津华、冉秀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李小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勇、李小鸣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李小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勇、李小鸣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