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勇、李小鸣与樊津华、冉秀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365号原告罗勇。原告李小鸣。被告樊津华。被告冉秀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李小鸣诉被告樊津华、冉秀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李小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勇、李小鸣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李小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勇、李小鸣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