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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宏祥、原告周福祥与周胜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祥,周福祥,周胜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阳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周宏祥,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周福祥,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祥,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与被告周胜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负担。审判员  傅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