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宏祥、原告周福祥与周胜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祥,周福祥,周胜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阳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周宏祥,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周福祥,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祥,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与被告周胜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宏祥、原告周福祥负担。审判员 傅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