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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开弟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波,曾开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228-1号申请执行人侯波,男。被执行人曾开弟,男。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翠屏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开弟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建国路2期倒迁房2幢底层1、2号房屋价值552800元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08776号)。现因被执行人曾开弟与申请执行人侯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开弟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建国路2期倒迁房2幢底层1、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08776号)价值552800元部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