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委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力宏电器有限公司、谢爱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力宏电器有限公司,谢爱群,俞军林,赵力,上虞市科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委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戚玉林。被执行人浙江力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爱群。被执行人谢爱群,身份代码352424197408015426。被执行人俞军林,身份代码330622197211028011。被执行人赵力,身份代码330219196703070019。被执行人上虞市科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军林。被执行人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力宏电器有限公司、谢爱群、俞军林、赵力、上虞市科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拱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力宏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全部处置完毕,被执行人上虞市科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设定抵押且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流拍,被执行人谢爱群、俞军林所有的房产已设定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均被另案查封且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委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