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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贺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贺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神湖东路。法定代表人:代卫江,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XX,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贺XX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布尔津县津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   英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哈尼亚·德尔夏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