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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贝玉松与石志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玉松,石治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贝玉松,男。被执行人石治彤,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前自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志彤在辽化热电厂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治彤在辽化热电厂的工资收入共计151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刘 音审判员  陈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