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洪涛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姜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千山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洪涛,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87栋30004。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22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洪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