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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洪涛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姜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千山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洪涛,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87栋30004。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22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洪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