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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在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