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明忠与佛山市三水区乐缤纷体育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忠,男,汉族,1960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缤纷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九腩洲芒果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3000062086。法定代表人郑伟军。申请执行人林明忠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缤纷体育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3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7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郑伟军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