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羊商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与张希庆、李守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张希庆,李守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羊商初字第1237号原告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委托代理人宋湘岩。被告张希庆。被告李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诉被告张希庆、李守月买卖电器材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升审 判 员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马清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