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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羊商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与张希庆、李守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张希庆,李守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羊商初字第1237号原告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委托代理人宋湘岩。被告张希庆。被告李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诉被告张希庆、李守月买卖电器材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东峰电器综合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升审 判 员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马清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