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龙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伍兴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