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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进友与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徐杰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友,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徐杰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王进友,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山路荣达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茅哲峰,经理。被告徐杰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友诉被告浙江荣达建设有限公司、徐杰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