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玉侠、殷福祥、吴廷玉、刘玉华、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玉侠,殷福祥,吴廷玉,刘玉华,张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井瑞,男。被告周玉侠,女。被告殷福祥,男。被告吴廷玉,男。被告刘玉华,女。被告张艳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侠、殷福祥、吴廷玉、刘玉华、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00元,减半收取671.00元,保全费650.00元,合计13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