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宋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