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文钦与陈忠雄、吴朝洪、陈志伟、林荔梅、郭梅珍、张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李文钦,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松,男,汉族。被告陈忠雄,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文雷,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朝洪,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志伟,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荔梅(系被告陈忠雄妻子),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郭梅珍(系被告吴朝洪妻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张云萍(系被告陈志伟妻子),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钦与被告陈忠雄、吴朝洪、陈志伟、林荔梅、郭梅珍、张云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李文钦负担。审判员陈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