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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勤峰与惠东县志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勤峰,惠东县志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勤峰,男,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东县志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法定代表人:李志青,总经理。一审被告: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法定代表人:李沛恒,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勤峰因与被申请人惠东县志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勤峰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陈勤峰与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有用工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陈勤峰与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的问题,李志青既是惠东县志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办负责人,各方当事人确认其在陈勤峰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属实,并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示了认可。陈勤峰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惠东县志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勤峰存在劳动关系。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与陈勤峰提供的《劳动合同》差异为: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签章,并明确表示“此合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我公司履行”,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明示其与陈勤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提供了公司《员工工资表》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提供的《银行帐户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显示,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志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同一地址经营,经营范围有类同;两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业务往来;同时从两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的内容显示,两公司在经营和管理上存在一定关联,故广东志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志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上存在用工主体混同的情形,应认定两公司均与陈勤峰之间存在用工事实,二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综上,陈勤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勤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