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与广州市德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广州市德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所)。负责人:李辉。委托代理人:陈梓雯,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德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黎伟键,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德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