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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松严与张二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松严,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二排,女,汉族,住河南省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赞琦,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松严因与被申请人张二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松严申请再审称:张二排利用其丈夫在兰考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关系出具的在住院期间需要二人陪护的证明虚假,张二排需要的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需要司法鉴定。张二排的两次伤情鉴定所依据的伤情不同,因此其病历资料有造假嫌疑,应该对张二排的伤残重新鉴定。张二排长期住院挂床,肆意延长医疗期限,应该对其医疗期限及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张二排提交意见称:张二排所需护理费的证据充分,伤残鉴定事实清楚,在住院期间因医院发生火灾其被迫转移,生效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张松严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兰考县人民医院根据张二排双膝关节及其它损伤的事实情况而认定其需要二人护理的诊断符合医院的职责范围。张二排的伤残已经经过两次伤残鉴定,在张松严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伤残鉴定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一、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再次鉴定并无不当。张二排在住院期间因火灾而被临时转移的事实有兰考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且有住院清单及病历等证据相证明,生效判决认定的张二排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张二排的伤残情况及需要二人护理的情况业经生效的(2013)汴民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所认定,故对张松严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松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松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