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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4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兰英与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英,赵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673号原告吴兰英,女,1972年7月7日出生。被告赵卫华,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英与被告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兰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兰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