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民一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674-1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栖霞市X楼X单元X楼X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栖霞市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号。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并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借、出租、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慕江涛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