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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洪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长海、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13年5月15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还有感情。庭审中,原告吕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赵某某对原告吕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以上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5月15日,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分居至今,2015年6月25日,原告吕某某来院告诉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判。原、被告因家庭生活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庭审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