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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封国珍与钱红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国珍,钱红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封国珍,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村染店角*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红星,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村豆腐浜**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9********。上诉人封国珍因与被上诉人钱红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封国珍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封国珍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封国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封国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灿审判员 杨海荣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