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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济宁易联中盛投资有限公司、马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公司,马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杨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向本院出具告知函称:2012年中期以来,马某通过“易某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八千多万元。该局以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7月1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