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058号原告:蔡某某,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退还原告蔡某某。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