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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058号原告:蔡某某,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退还原告蔡某某。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