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288号生活馆。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剑彬,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秋锋、被告张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镇江市香江花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欠交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原告经催要被告仍未给付。现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物业服务费1805.96元、能耗费41.4元、滞纳金81.27元。被告张浩辩称:未缴纳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属实,但能耗费欠付多少不甚清楚。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能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公共设施破损严重、公共场所擅划停车位收费、门岗经常无人在岗,其违约在先,无权主张物业服务费。而被告房屋在2014年装修入住后发现入户网络故障,经向原告反映,原告未予解决处理,并与开发商相互推诿,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市香江花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11年3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小高层、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不含电梯、水泵等设施运行费用)按1.15元/月/平方米收取。被告张浩为该小区某幢某室(建筑面积98.15平方米)业主,因房屋装修后入户网络故障问题与原告发生意见分歧,自2014年1月起拒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5年4月累计欠付物业服务费1805.96元。另查明,原告在提��物业服务期间,存在部分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不及时、不到位现象。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费通知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特点,服务内容和范围比较广泛,与业主生活息息相关,一方面物业公司应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与业主共同营造安全、舒适、宁静、自由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业主对物业服务应有一定容忍度,不能因一定时期内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即拒交物业服务费,如此将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利润下降、经费不足,进而导致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最终势必影响整个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损害其他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的利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1805.96元,本院予以支持;能耗费原告未提供证据,具体数额本院无法核实,双方可核对后另行解决;至于滞纳金,因原告提供服务亦存在部分瑕疵,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在庭审抗辩时提出的相关事由,原告应在职责范围内尽快处理解决,以减少与业主之间的不必要的误解与纷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05.96元。二、驳回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荆小琳附页:相关法律条文:《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