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典堂与郭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典堂,郭晓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03号原告郭典堂,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苏琳平。被告郭晓坚,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典堂与被告郭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典堂以被告郭晓坚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典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典堂负担。审判员 陈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