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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典堂与郭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典堂,郭晓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03号原告郭典堂,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苏琳平。被告郭晓坚,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典堂与被告郭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典堂以被告郭晓坚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典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典堂负担。审判员  陈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