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芳能与李樟华、姚老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芳能,李樟华,姚老寿,梁秀英,姚兴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芳能。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樟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老寿,系死者姚明华之父。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秀英,系死者姚明华之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姚兴华。再审申请人赵芳能因与被申请人李樟华、姚老寿、梁秀英、姚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芳能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是受害人姚明华的雇主,真正的雇主是李樟华。受害人姚明华是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芳能作为搭建钢架铁棚工程的实际承包者、管理者、施工人与搭建铁棚的工人姚明华约定了每天的工钱,因此,姚明华与赵芳能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申请人赵芳能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受害人姚明华虽系农村户籍,但被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有临桂县临桂镇榕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桂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证实,因此,姚明华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申请人赵芳能的再审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分适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芳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红琳代理审判员  梁建平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