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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振与于伟退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于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58号原告:张振,男,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鸣,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伟,男,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诉被告于伟退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振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