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6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海鼎爵贸易发展限公司与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爵贸易发展限公司,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684-2号原告上海鼎爵贸易发展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200弄3号302室(68407680-6)。被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5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石岛湾度假区分理处帐户15×××27存款3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冻结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