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熊萍,肖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290号原告:芜湖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姚增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珂,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薇,公司员工。被告:熊萍,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肖飞,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审理原告芜湖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萍、肖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两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熊萍、肖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