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海泉、梁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泉,梁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泉,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梁健新,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梁海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丨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4)浔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梁健新在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款30万元和2013年度投资收益款29万元(合计:59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健新在广西中坚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款30万元和2013年度投资收益款29万元(合计:59万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