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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荣达与厦门腾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荣达,厦门腾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839号原告陶荣达,男,193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腾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福建。原告陶荣达与被告厦门腾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陈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