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秀杰与王锋、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杰,王锋,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687号原告:张秀杰,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锋,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琳,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杰与被告王锋、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杰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