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新雅装饰材料店与林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雅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号。经营者卓楚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被告林金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雅装饰材料店诉被告林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雅装饰材料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新雅装饰材料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