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文勇与郭绍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勇,男,生于1957年2月8日。被执行人郭绍寿,男,生于1979年8月1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文勇申请执行郭绍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绍寿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