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毛洋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洋,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谭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蒲薇,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洋及辩护人谭玲、蒲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毛洋用3000元从一外号叫“老杨”的男子处购得100克冰毒欲进行贩卖牟利,并将部分毒品放于自己的车牌号为川RQ****号奇瑞轿车内。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毛洋开车到顺庆区凤山乡老鹰寺,因车辆故障将车停放在该处。2015年2月26日17时许,凤山派出所民警发现该车辆可疑,从该车驾驶室车门置物槽内查获毛洋藏于车内用眼镜盒装的可疑毒品五袋。经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和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和鉴定:该可疑毒品净重为25.03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2月26日21时许,毛洋在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得知“飞娃”(另案处理)需购买50克冰毒,到凤山乡老鹰寺附近奇瑞轿车上取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毛洋处查获印有“大吉大利”字样的红包一个,内装可疑毒品一大袋。经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和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和鉴定:该可疑毒品净重为49.34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毛洋挎包内查获可疑毒品五小袋以及手机两部。经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和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和鉴定:该可疑毒品净重为4.14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从查获手机里发现2015年2月26日有“猴”、“欢”的人分别发给毛洋购买毒品的短信。被告人毛洋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飞娃”只是向他了解毒品价格,他没有答应卖毒品给“飞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洋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毛洋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毛洋用3,000元人民币从一外号叫“老杨”的男子处购得1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欲进行贩卖牟利,并将部分毒品放于自己的车牌号为川RQ****号奇瑞轿车内。2015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毛洋与同学肖某某等人一起开两辆车到凤山乡老鹰寺去烧香,当天晚上,因被告人毛洋驾驶的奇瑞出故障,即坐肖某某的车回家,毛洋将其奇瑞轿车停在老鹰寺附近。2015年2月26日17时许,凤山派出所民警发现该车辆可疑,从该车驾驶室车门置物槽内查获被告人毛洋藏于车内用眼镜盒装的可疑毒品五袋。2015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毛洋因借肖云龙的车后去还肖云龙车,并叫肖某某送其到顺庆区凤山乡老鹰寺去将其奇瑞车拖回南充。当日19时许,一个外号叫“飞娃”的人通过电话和短信与毛洋联系,欲在毛洋处购买50克冰毒,后双方谈好50克冰毒3200元。被告人毛洋到凤山乡老鹰寺附近奇瑞轿车上取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毛洋处查获印有“大吉大利”字样的红包一个,内装可疑毒品一大袋。从毛洋挎包内查获可疑毒品五小袋以及手机两部。后从查获手机里发现2015年2月26日有叫“飞娃”、“猴”、“欢”的人分别发给毛洋购买毒品的短信。经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和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和鉴定:查获被告人毛洋藏于车内用眼镜盒装的可疑毒品五袋净重为25.03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场从毛洋处查获印有“大吉大利”字样红包的装可疑毒品一大袋净重为49.34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毛洋挎包内查获可疑毒品五小袋净重为4.14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凤山派出所于2015年2月18日凌晨接到群众反映,称凤山乡老鹰寺村老鹰寺附近有人贩卖毒品。凤山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对老鹰寺村进行搜寻和排查,在老鹰寺老道观门前空地上发现一车牌号为川RQ****可疑轿车,对该轿车进行了监视布控。2015年2月26日17时许,民警对该轿车进行了检查,在该车驾驶室左前门置物槽内查获一黑色眼镜盒,内装5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鉴于此情况,凤山派出所立即联系灯台派出所、搬罾派出所协调警力对川RQ****奇瑞牌小轿车周边进行蹲守布控。于2015年2月26日21时许将前来开车的毛洋、肖某某、蔡某某、谢某某等人抓获。当场从毛洋处查获印有“大吉大利”字样的红包一个,内装白色晶体疑似毒品一大袋。从毛洋黑色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颗粒状疑似毒品五小袋。后移交顺庆区分局禁毒大队查处。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禁毒大队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该案,并于当日立案。3、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2月26日17时许,民警对川RQ****奇瑞牌小轿车进行了检查,在该车驾驶室左前门置物槽内查获一黑色眼镜盒,内装5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2015年2月26日21时40分,将毛洋等人抓获,当场从毛洋处查获印有“大吉大利”字样的红包一个,内装白色晶体疑似毒品一大袋。从毛洋黑色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由色颗粒状疑似毒品五小袋。4、查获物品及现场照片。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从毛洋处扣押疑似毒品1大袋、5袋、5小袋,手机2部。6、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和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和鉴定报告证实:查获被告人毛洋藏于车内用眼镜盒装的可疑毒品五袋净重为25.03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场从毛洋处查获印有“大吉大利”字样红包装的可疑毒品一大袋净重为49.3446克,检出甲基本丙胺成分。从毛洋挎包内查获可疑毒品五小袋净重为4.14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毛洋出生于1982年1月19日。8、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情况说明:外号叫“老杨”的男子正进一步查找中。9、电话通话记录证实:外号叫“飞娃”的手机号151********与毛洋的手机号187********先后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2月9日、12日、14日、17日、20日、23日多次通话,2015年2月26日7次通话。10、被告人毛洋持有手机(187********)收、发件箱显示的收、发短信照片。收件箱显示短信证实:“飞娃”用手机号151********于2015年2月26日19时28分59秒给毛洋发短信问“拿个50克好多钱”、当日19时39分又发短信说“兄弟,可以的话就回个信息,我就来找你拿哟!”、当日19时42分又发短信说“我正在回南充的路上,大概要一个小时左右到南充”;发件箱显示的短信证实:毛洋用手机号187********发短信给“飞娃”(151********),其内容有:于2015年2月26日19时28分12秒:“3500”、当日19时36分14秒“可以…好久要…我马上要回老家…”、当日19时40分43秒“回南充在说”。11、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情况说明证实:在该局禁毒大队2015年2月27日侦办毛洋贩卖毒品一案中,为更好印证毛洋贩毒的事实,办案民警竭力设法查找三名关系人“飞娃”、“猴”、“欢”。由于毛洋只能提供三人当日使用的手机号码,无法提供三人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关系人及活动场所等信息,对此三人的查找尚无结果。12、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情况说明证实:在该局禁毒大队2015年2月27日侦办毛洋贩卖毒品一案中,为便于案件诉讼、更好印证毛洋贩毒的事实,民警将毛洋当日持有的诺基亚手机(号码:187********)中毛洋与“飞娃”、“猴”、“欢”关于买卖毒品的短信内容进行了拍照固定并制作照片,照片制作有两名民警签字并加盖禁毒大队印章,同时通过毛洋的笔录进一步得到了印证,原始短信内容存于随案移送的诺基亚牌手机内。二、辨认笔录。证人肖某某、蔡某某辨认出毛洋就是2015年2月26日晚上与其一起坐肖云龙的车并在警察检查时从自己身上丢弃一个装冰毒的红包的人。三、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和毛洋、李某、蔡某及蔡的妹妹一起到凤山乡老鹰寺去烧香,他和毛洋各开一辆车,他开的是BYD轿车,毛洋是开的黑色轿车,烧完香后毛洋的车出了故障,毛洋就坐他的车走的,准备之后再来开。前两天毛洋的朋友结婚要用车,因毛洋的车还停在凤山没开回来,找他借车用,于是他就把车接给了毛洋,2015年2月26日下午6点多钟,毛洋将车还给他,当时他准备到凤山去接其表哥蔡某某和表嫂谢某某到南充参加亲戚的婚礼,毛洋就说和他一起去凤山,并叫他帮毛洋把车拖回来,于是他就到潆溪大众4S店里找来拖车用的绳子和发电用的电瓶线,后他们就到凤山去接他表哥和表嫂,接到他表哥、表嫂后,他们就一起陪毛洋去取车,看到车子时,就发现毛洋的车轮胎已经被锁了,寺庙周围的人说是派出所锁的,然后毛洋就自己上车去,说是去拿烟,他就站在车外面等毛洋,等了一会后,毛洋就下车来说车锁了开不走了,以后再想办法开,然后他们就一起开车回南充,开到一个岔路口时,就被警察拦住了,然后警察就对他们进行盘查,当时毛洋就扔了一个东西在地上,警察看到后就捡起来一个红包,问毛洋扔的是什么东西,毛洋就说红包里面是毒品,他就看到警察从红包里取出一袋白色晶体状物品,接着他和毛洋还有他表哥一家都被带到公安机关了。当时他不知道毛洋扔的是什么东西,是警察看到毛洋在扔东西后捡起来问毛洋扔的是什么,毛洋才说的扔的红包里装的是毒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晚上8点左右,他给表弟肖某某打电话说他们一家人到南充参加亲戚的婚礼,肖某某说来凤山接他们,叫他们在家里等,后肖某某将车开到老鹰寺村接他们,他和他老婆谢某某及两个女儿就上车坐在后排,当时副驾驶位置还坐了一个男子,然后肖某某就将车开到老鹰寺一个庙子,到了他没下车,其他人都下车了,过了一会儿他老婆谢某某过来说坐副驾驶位置的男子的车被锁了,说是派出所锁的,坐副驾驶位置的男子打了几个电话,说没听见什么。没取到车,大家都上车走了,走到一个山梁上就被警察拦住了,警察就对他们进行检查,他看见副驾驶位置的男子被警察围着,这个男子从衣服包里拿出一个红包扔在地上,被警察发现,警察捡起来问这个男子里面是什么,这个男子就说是冰毒,警察就打开是塑料袋装的白色块状物品。后他们就都被带到凤山派出所了。肖某某是他的表弟。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晚上6、7点钟,她老公蔡某某的表弟肖某某打电话说来凤山接他们到南充去,一起去参加一个亲戚的婚礼,然后他们就在家里等肖某某,8点多钟快9点的样子,肖某某打电话来说到了,于是她与其老公和两个女儿一起就出门了,肖某某是开的一辆灰色轿车来接的他们,当时车上副驾驶位置还坐了一个男子,她与其老公和两个女儿就坐在后排,然后肖某某就将车开到老鹰寺庙下面,坐副驾驶的男子就下车,说去开车,她就看到旁边路边停了一辆黑色的轿车,但是轿车的轮胎被锁住了,后来寺庙里的人就说是派出所锁的车,这个男子就自己上车去了,她就带着两个女儿在路边耍,她老公就一直在车上没下车,肖某某当时也站在路边的,过了一会肖某某就叫他们上车走,他们就上车往南充走,走到凤山一个岔路口时就被警察拦住了,警察就对他们进行检查,在检查那个男子时,那个男子就扔了一个东西在地上,警察就捡起来问扔的是什么,当时就看到警察从地上捡起来一个红包,那个男子就说是冰毒,然后警察就从红包里取出来一个透明塑料袋,袋子里装的是一些白色晶体状像冰糖一样的物品。之后他们就都被带到公安机关了。肖云龙是她老公蔡某某的表弟。4、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的身份证丢失被毛洋拣到并用其为所买奇瑞车上户。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毛洋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他因为听说卖冰毒比较赚钱,他就在一个叫“老杨”的人那以3,000元的价格买了100克冰毒准备拿来卖,后因一直没人来买,就一直没又卖出去。由于自己要吸食冰毒和请其他人一起吸食冰毒,购买的100克冰毒还剩下80多克。2015年2月18日晚上,他和同学肖某某、肖某某的老婆、另一个同学蔡某及蔡的妹妹一起,开了两辆车到凤山乡老鹰寺去烧香,当天晚上他开的奇瑞车(川RQ****)出了故障,当时他就把剩下的80多克冰毒放在车上,一包用红包袋子装的50克冰毒放在车后排座位下,另外5包5克装的冰毒放在一个黑色眼镜盒子里,然后把眼镜盒子放在左前门内侧的槽子里,之后他就坐同学肖某某的车回家。2015年2月25日他的朋友结婚,他借肖某某的车用了一天,当天下午6点多钟,他将车还给肖某某,顺便叫肖某某把他送到凤山去把他的奇瑞车拖回来,肖某某正好准备到凤山去接其亲戚到南充。于是肖某某就到潆溪大众4S店里找了拖车用的工具,后他们就一起到凤山去。当天一个叫“飞娃”的人通过电话联系到他,找他购50克冰毒,最后谈好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飞娃”。到凤山后,肖某某就去接其表哥和表嫂及两个女儿,然后他们就一起到他停车的地方准备去拖车,到了后就看到车轮胎被锁了,旁边寺庙的人就告诉他说是派出所将车锁了的,然后他就到车上去找他之前放在车上的冰毒,上车后就发现放在车左前门内侧槽子里的一个黑色眼镜盒子不见了,里面有五包5克装的冰毒,然后他又到左边后排座位下面把放的一个里面装有50克冰毒的红包找出来,放在上衣左侧内包里,他就给肖某某说“车锁了,不拖了,我们走”。然后他们就一起往南充走,车开了两、三公里的样子在一个岔路口时,就被警察拦住了,警察对他们进行排查,就当场从他身上查获用红包装的50克冰毒以及5小包冰毒。之后他们就都被带到公安机关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洋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通过电话、短信与买毒人“飞娃”的联系,并约定以3200元的价格将50克冰毒卖给“飞娃”的事实,且有被告人毛洋的供述及被告人毛洋与“飞娃”的手机来往短信内容予以证实。故被告人毛洋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及其辩护人关于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毛洋系贩毒人员,对于公安机关从毛洋车上、挎包等处查获的25.0379克、49.3446克、4.1454克共计78.5279克冰毒,除毛洋贩卖给“飞娃”的50克冰毒之外,其余的28.5279克也应当认定为贩卖的数量。根据被告人毛洋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30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78.5279克、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松柏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肖惠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