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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魏士全诉郝英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士全,郝英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魏士全,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大安市。被告:郝英南,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缺席)原告魏士全诉被告郝英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英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魏士全诉称,2013年4月6日,被告郝英南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6月7日归还。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郝英南索要,被告郝英南推诿不还。故请求判令被告郝英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郝英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被告郝英南从原告魏士全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原告魏士全向被告郝英南主张权利后,被告郝英南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欠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郝英南因生活急需从原告魏士全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在原告魏士全向被告郝英南主张权利后,被告郝英南理应偿还借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英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魏士全借款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