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望山与吕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望山,吕清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75号原告应望山。被告吕清洁。原告应望山为与被告吕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0日,原告应望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望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望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望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