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望山与吕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望山,吕清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75号原告应望山。被告吕清洁。原告应望山为与被告吕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0日,原告应望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望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望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望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