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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焦瑞斌与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瑞斌,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瑞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靳广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宵、赵胜烈,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焦瑞斌与被上诉人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瑞斌,被上诉人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宵、赵胜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上诉人焦瑞斌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