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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应成与被执行人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成,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李应成。被执行人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应成申请执行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应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将登记在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02号都市绿洲花园1-21-B012108号房屋一套过户到自己名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2015)莲执字第002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座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02号都市绿洲花园1幢1单元21层01210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8023-12-1-1-12108~0)房屋一套的产权过户到李应成名下(李应成身份证号:642221197911140270)。原房产证作废。于2015年7月19日领取过户裁定,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