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贾艳军与贺新刚、彭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军,贺新刚,彭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贾艳军。被告贺新刚。被告彭兵兵,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军诉被告贺新刚、彭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艳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艳军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艳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元予以免收(原告贾艳军已预交1200元,由本院退回1200元)。代理审判员 戈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