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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冯健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健君,王斌,胡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327号申请人冯健君。被执行人王斌(又名王兵兵)。被执行人胡海玲(又名胡玲珍)。关于冯健君与王斌(又名王兵兵)、胡海玲(又名胡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6月1日起本金300000元、2012年3月1日起本金150000元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25元,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斌(又名王兵兵)、胡海玲(又名胡玲珍)银行帐户存款460675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50000元计算)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斌(又名王兵兵)、胡海玲(又名胡玲珍)的收入460675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50000元计算)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